新京報訊 (記者閆欣雨)昨天,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了《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),草案對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誤處置做了詳細規定,草案預計將於今年10月30日起施行。
  據瞭解,以前關於航班正常的管理規定是分佈在《民用航空法》、《民用機場管理條例》、各部門規定及一些紅頭文件中,這一新規將以前零散的規定系統化上升為部門規章。此外,該新規也適用於對港澳臺地區及外國航空公司的管理。
  因天氣原因延誤食宿費用旅客自理
  昨天發佈的草案專門對航班延誤的旅客服務做了詳細規定。
  在客票的處置上,草案規定,航班延誤或取消時,航空公司應根據客票使用條件,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改簽手續。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,航空公司應根據旅客意願,不受客票限制條件的影響,免費為延誤航班旅客辦理退票和改簽手續。
  在食宿安排上,草案規定了三種情況,由於機務維護、航班調配、機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,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,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;由於天氣、突發事件、空中交通管制、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,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,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,費用由旅客自理;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,無論何種原因,航空公司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。
  停機坪延誤2小時以上提供水和食品
  近年來,飛機關閉艙門後旅客長時間等待的情況屢見不鮮,在這一時間段內,機上服務不能正常開展,旅客苦不堪言。
  在這次發佈的草案中,明確了對停機坪延誤的處置辦法。草案規定,在此停機坪延誤期間,航空公司應每30分鐘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動態信息,包括延誤原因、預計延誤時間等。航空公司應保證盥洗設備的正常使用,必要時提供醫療服務。
  停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(含)的,航空公司應為客艙內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;停機坪延誤超過3個小時(含)的,航空公司應在不違反航空安全、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,經空管部門同意後,將飛機返回停機位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。
  此外,在經濟補償方面,航空公司應制定並對社會公佈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,方案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、補償的範圍、條件、標準等內容。
  目前,各航空公司普遍按2004年前民航總局頒佈的《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》進行航班延誤補償。該《指導意見》明確了4小時至8小時、8小時以上兩個時間段的具體補償意見,補償方式可通過現金、購票折扣或返還里程等方式兌現。  (原標題:停機坪延誤須每半小時告知航班動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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